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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三章 伪证案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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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到了战场最关键的时候。

赵少可以揭穿马玉在撒谎,因为赵少、马玉和林少在薛某与王少离开后,他们谈笑一般的说,王少不会趁人家不醒人事吃豆腐吧?并且就这么无聊的话题进行了数分钟的讨论,在认知中,他们都认为薛某是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,完全喝醉,没有意识的人。

如果赵少跳出来案子就开始复杂了,在这种情况下曹云就必须打掉赵少的人设。简单说陷其于不义。一个人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。自己要舒服,那对自己满意的人就越少。这种证词很容易收集。

林少聪明的话就跟顺风车。最坏的情况就是马玉被林少和赵少围攻。这就是曹云只有50%把握的原因。如果马玉做人真的这么差,四个死党,自己求脱身,两个死党却要拉着他陪葬,那曹云认栽。

曹云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况是,赵少反咬马玉,林少做为唯一证人,他会不耻赵少的行为,转而证明赵少撒谎。

白川看赵少,赵少眼神闪烁不定,法官敏锐的发现赵少有异,提问:“赵某,你有话要说吗?”

赵少左右扫视,许久之后,道:“我和马玉认识二十多年,从来没见他喝醉过。林少的家教也很好,又是个妻管严,也没见他喝醉过。我们主要社交圈就那么几个人,大家都是品酒,而不是酗酒。其他人……诸如下属之类,也不敢灌我们酒。”

赵少选择了光明的道路,虽然他自己跑不掉伪证罪,但是出狱之后,最少会有两个兄弟去接他。

接下来是定乾坤的一步。

马玉真的只喝醉过一次?并且没见过薛某这样喝醉的?

当然不可能,作为基金老板,酒桌社交是必须的。曹云有选择的上交证词。检控官你要认真可以啊,你去调查,看多少人会证明马玉喝醉过。能证明马玉喝醉的人,都是和马玉有恩怨的人,既然是和马玉有私人恩怨,那么曹云就能打掉他的证词。

这个战术称之为主观战术,通常用于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间的辩护,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有一个,伤人者是否在主观上有杀死对方的想法。

比如一个成年人打了一个小孩一拳,小孩死了,成年人只是因为熊孩子吵闹忍受不了,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,所以在小孩打扰到自己后,才给了小孩一拳。这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。假如成年人在笔录时候,承认自己在出拳时考虑过会打死小孩,那就是杀人罪。

这种辩护方式适用于比较模糊的案子,用拳头就属于模糊,用匕首,那就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。

曹云:醉酒百态,且不说马玉对自己自律,即使马玉是一个放纵的人,也难以看出一个人是真醉还是假醉。两次证词的不同,完全是因为他自身对醉理解的不同。刑案的精神是疑罪从无,马玉并没有做伪证,他只是做了错证。今年上班年,东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证词被认定为错证,而不是伪证。

曹云:法官大人,伪证罪有一个基本点:主观故意。主控官完全没有马玉存在主观故意撒谎的证据。法律规定:行为人因粗心大意,工作不认真,或者学识、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、记录、翻译,或者因错记、漏记、错译、漏译等,伪证罪皆不成立。所以,我要求检方撤销对我委托人马玉的指控。

检方准备显然很不充分,他们认为马玉在上次庭审中认罪了,那事实就不需要再进行论证。他们忽略了伪证罪形成的基本点,那就是主观故意。只要检方定不死主观故意,伪证罪就无法成立。

能对曹云造成威胁的有三人,第一位是赵少,曹云收集了大量的资料,为的是要干翻赵少。

第二位是林少。假设林少和赵少联手证明马玉撒谎,曹云服输。

最关键的一位证人是王妻,曹云没有和王妻有任何联系,他相信即使检方找上王妻,王妻也知道怎么应付检方。假设曹云和王妻见面,说明情况,或者留有通话记录。再假设检控方是司马落,那反而是落下把柄。

曹云的优势在于伪证罪很轻微,没有人会愿意损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马玉和马家。就本案来说,几乎没有社会危害,没有道德上的缺失,反而是马玉为了朋友做伪证,表明了马玉有道义。所以会帮助检方的人,都和马玉或者马家有私人恩怨,既然有私人恩怨,曹云有把握让其证词不成立。

曹云再厉害也得有米下锅。如果马玉在墙尖案庭审中,清楚承认自己的罪行,并且说明了前因后果,那曹云也回天乏力。

曹云同时也要收集证据,除了二十份证词,还有名媛姐妹出庭作证之外,曹云还上交了手机检测报告。证明在案发后,马玉做笔录前,马玉上网搜索了醉酒标准是什么?醉酒不醒人事是喝了多少?身体感觉冷是醉还是没醉。进一步说明马玉没有判断一个人是否完全喝醉的能力。当然,这些是事实存在的,所以曹云才上交。如果事实不利马玉,曹云就不会提这这件事。

即使这样,最后马玉是否有罪还取决于法官。

主观故意需要主观来判断,由于是主观,不可能有绝对证据,只能是参考证据。为了影响法官的主观判断,曹云收集了大量的旁证。

法官可以裁定:王少墙尖案件中,马玉当庭承认自己犯了伪证罪,至于言语上的修饰和用词,并不能改变这个事实,裁定马玉伪证罪成立。

法官也可以裁定:未有确凿证据说明马玉故意撒谎,从目前辩方提供的证据来看,无法判断马玉的伪证罪是否成立。按照法律精神,疑罪从无,故而判处马玉伪证罪不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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